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下可申请的出入境通行证件。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从事边境贸易(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边境旅游服务或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对从事边境贸易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出入境;对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且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对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对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申请人,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因国籍冲突或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二、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
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15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三、相关法规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入出境通行证",此种证件最初发给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有护照的人员入国或出国时使用,在出境或入境时收回。
21世纪初,除上述情形外,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的人员也使用此种"入出境通行证",主要出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无需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施行)尊重了这种现状,将此种证件用法律形式规定,同时考虑到此种证件的使用范围已发生变化,故将其更名为"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办法。
在2018年3月13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中国宣布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国家移民管理局于2018年3月13日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机关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
内地中国公民在香港和澳门丢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向外交部驻港澳公署或港澳的中国旅行社提出申请。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丢失回乡证的,应向当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在深圳罗湖口岸或珠海拱北口岸向公安部授权代办港澳同胞回乡证的香港中国旅行社或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申请。
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①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②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③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④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⑤升级改造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优化操作界面,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⑥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邮费支付、全程速递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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